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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2019—2020年及以后年度清洁供暖电价优惠政策
作者:    发布于:2019-09-19 08:29:57    文字:【】【】【

呼和浩特市2019—2020年及以后年度清洁供暖电价优惠政策    

 

为推进冬季清洁供暖,减少大气污染,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蒙西地区清洁供暖电价政策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9〕676号),现对我市2019—2020年及以后年度供热期清洁供暖电价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电采暖用户实行单独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电采暖用电分表计量,单独计价。峰谷平时段具体为,峰时段6个小时(9:00-11:00、17:00-21:00)、谷时段9个小时(23:00-次日8:00)、平时段9个小时(8:00-9:00、11:00-17:00、21:00-23:00)。
二、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电采暖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峰(平)时段执行相应用电类别、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谷时段输配电价按照峰(平)时段输配电价的50%执行。
未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电采暖用户,平时段电价为现行实际对应的销售电价,峰时段用电价格在平时段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03元,谷时段用电价格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13元。
三、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类别(含“一户一表”和合表户用电)的电采暖用户,平时段电价为居民阶梯电价的第一档电价,峰时段用电价格在平时段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03元,谷时段用电价格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13元。
农村牧区以村(嘎查)或自然村为单位通过“煤改电”等方式改造使用电采暖或热泵等电辅助加热取暖、仅为学校和社会福利场所等执行居民合表户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提供电采暖服务的电力用户,与居民用户电采暖执行同样的电价政策。
四、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类别的电采暖用户,峰谷平时段均执行现行实际对应的销售电价。
五、风电供热试点项目用电可选择保留原政策(暂按合表户居民电价执行),或执行新政策(在项目本身对应用电类别和电价水平基础上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电采暖居民用户按照本通知的电价政策执行。
六、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19-2020年及以后年度的供热期,呼和浩特市供热期为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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