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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国各地“煤改电”电价政策汇总
作者:    发布于:2019-09-23 16:46:11    文字:【】【】【

截止目前,北京、天津、山东、河北、河南、陕西、山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省、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15个省市发改委、物价局积极响应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的意见》,分别出台煤改电采暖用电价格的文件通知,采取阶梯价格,鼓励叠加峰谷电价等措施,切实降低居民“煤改电”用电成本,确保居民用的舒心。

【北京】
出台文件:《关于本市清洁采暖用电用气价格的通知》

发布单位:北京市发改委

执行时间:2017年11月1日

电价政策:电价优惠及补贴政策。完成“煤改电”改造任务的村庄,住户在晚20:00至次日8:00享受0.3元/度的低谷电价,同时市、区两级财政再各补贴0.1元/度,补贴用电限额为每个取暖季每户1万度。

【天津】
出台文件: 《关于煤改电采暖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天津市发改委

执行时间:2017年11月——2020年3月

电价政策:实施“煤改电”工程涉及的居民家庭冬季采暖用电实行统一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冬季采暖用电(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采用两个时段,峰时段为每日6:00至21:00,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49元;谷时段为每日21:00至次日6:00,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农村地区以村为单位通过煤改电采暖或热泵等电辅助加热取暖用电,应单独挂表计量,采暖用电与居民“煤改电”采暖执行同样的峰谷分时价格政策。

“煤改电”采暖期不再执行阶梯电价,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享受每日21时至次日6时0.3元/千瓦时的低谷电价,每户最高补贴电量8000千瓦时,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滨海新区自行负担)。补贴期限暂定3年,自2017年11月起至2020年3月止。

【山东】
出台文件:《关于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单位: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执行时间:2017年1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电价政策:要求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城乡居民用户,即“一户一表”用户。采暖期峰段由14个小时减少至12个小时,谷段由10个小时增加至12个小时。即峰段8:00至20:00,谷段20:00至次日8:00。在现行阶梯电价标准上,峰段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3元(含税,下同);谷段电价降低0.17元。其中,采暖期谷段电价由降低0.17元调整至降低0.2元。即第一档峰段电价为0.5769元、谷段电价为0.3469元,第二、三档峰、谷电价加价标准不变。

【河北】
出台文件:《关于清洁供暖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

发布单位: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执行时间:现行

电价政策:延长供暖期居民采暖用电谷段时间。供暖期居民采暖用电谷段时间延长2小时,即谷段20时至次日8时,峰段8时至20时;供暖期居民采暖用电价格执行阶梯电价一档标准,非供暖期用电按现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执行。

明确清洁供暖设施用电支持政策。一是供热终端换热站、电锅炉、国家鼓励的热泵技术供暖等居民清洁供暖设施用电执行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二是清洁供暖企业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免收高可靠供电费。三是支持民生采暖型燃煤背压机组供暖,对非供暖期固定成本给予适当补偿,具体政策另行下达。

【河南】
出台文件: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单位: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执行时间:2017年11月1日起

电价政策: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利用谷段低价电采暖。电价标准:每日22时至次日8时在分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12元,8时至22时在分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3分钱。实行供暖期阶梯电价政策,探索集中式清洁供暖用电电力市场化交易。对以村(自然村)、社区(小区)为单位统一实施的“煤改电”集中供暖的电量,纳入电能替代“打包交易”,交易电量输配电价暂按平移价差的模式执行。

【甘肃】
出台文件:《甘肃省冬季清洁取暖总体方案(2017~2021年)》

发布单位:甘肃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农牧厅联合印发

执行时间:2017年-2021年
电价政策:《方案》指出,要多渠道加大资金支持,制订实施优惠价格政策,完善取暖用电价格政策。省发展改革委要研究出台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完善销售侧峰谷分时时段划分,研究扩大采暖季谷段用电电价下浮比例;要根据我省实际,优化居民用电阶梯价格,明确村级“煤改电”电价。支持蓄热、储能集中供暖采用“大工业峰谷分时电价+直购电交易”模式,支持风电、光伏发电企业与电蓄热、储能企业开展直接交易,鼓励清洁能源供暖电量参与电力市场。

因地制宜健全供热价格。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收费。积极探索按市场化原则确定区域清洁供暖价格。要加强对供热企业成本监审和价格监管,探索“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

【宁夏】
出台文件:《关于我区清洁供暖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宁夏自治区物价局

执行时间: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

电价政策:对自治区居民生活用电实行峰谷分时价格政策,鼓励利用谷段低价电供暖,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煤改电”用电成本。

峰谷时段划分及电价标准。居民生活用电峰段时间为每日8:00至22:00,用电价格在对应用电价格标准基础上加价0.05元/千瓦时;谷段时间为每日22:00至次日8:00,用电价格在对应用电价格标准基础上降低0.2元/千瓦时。

对区内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采用电锅炉、热泵、电热隔膜、碳晶电暖气等方式取暖的工商业用户,经用户申请和供电企业认定后,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采暖期间(宁南山区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供暖时间延长,最长不超过15天),延长谷段时间2小时,将现行工商业用电谷段时间调整为每日22:00至次日8:00;平段时间为每日12:00至18:00;峰段时间为每日8:00至12:00,18:00至22:00。用电价格按照对应工商业电价标准执行。年内其他月份峰平谷时段划分执行现行政策,用电价格按照对应工商业电价标准执行。

【青海】
出台文件:《关于我省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单位: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执行时间: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电价政策:对省内尚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执行阶梯电价政策的居民用户,在供暖期内的第三档电量用电价格按第一档电价执行。

在供暖期内以电锅炉、电热泵、电热膜等以电为基础能源的集中供热设施用电价格按照我委下发的《关于青海电网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复函》(青发改函〔2016〕7号)确定的电锅炉电价标准执行。

【新疆】
出台文件:《关于我区电供暖项目直接交易输配电价的通知(试行)》

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经信委、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

执行时间:2017年10月24日起
电价政策:电供暖项目直接交易输配电价分为分散式电供暖和集中式电供暖,执行平谷分时电价政策,【热泵市场 水印】用电低谷时段为12小时(23:00-9:00;14:00-16:00);其余时间为平段12个小时。

1.分散式电供暖(发热电缆、碳晶、电热膜、石墨烯、小型户用电锅炉等)和热泵技术等供热方式直接交易输配电价平段为0.224元/千瓦时、谷段为0.112元/千瓦时。

2.集中式电供暖(直热式、蓄热式电锅炉且供暖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直接交易输配电价平段为0.18元/千瓦时;谷段为0.09元/千瓦时。

【内蒙古】
出台文件:《关于蒙东地区清洁供暖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执行时间:自2018-2019年供热期起在蒙东地区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电价政策:对电采暖用户实行单独的电价政策。电采暖用电实行分表计量,单独计价。电采暖电价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峰时段8个小时(7:30—11:30、17:00—21:00),平时段7个小时(6:00—7:30、11:30—17:00),谷时段9个小时(21:00—次日6:00)。蓄热式电锅炉、地源热泵等集中式电采暖用户,平时段用电价格为现行实际对应用电分类及电价水平,峰时段用电价格在平时段电价的基础上上浮50%,谷时段用电价格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下降50%。其中,负荷在315KW以上的电采暖用户执行大工业电价。

【黑龙江】
出台文件:《关于清洁供暖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执行时间:自2018年7月1日起在各地供热期内执行

电价政策:为推进冬季清洁供暖,减少大气污染,我省近日制定出台了“煤改电”电价政策。据悉,我省制定出台的“煤改电”电价政策主要针对“煤改电”用户,实行单表计量、单独计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其中居民用户电采暖电价峰时段为每度0.645元,谷时段为每度0.2898元。

【吉林】
出台文件:《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吉林省物价局

执行时间:2018年2月23日

电价政策:吉林省将完善电采暖价格支持政策。鼓励利用谷段低价电供暖,提高电力利用效率,降低用电成本。具体来看,分户式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分户式电采暖价格,在取暖期期间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峰时(8:00-21:00)电价为每千瓦时0.562元、谷时(21:00-次日8:00)电价为每千瓦时0.329元。

【山西】
出台文件:关于我省清洁采暖用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单位: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执行时间:2017年12月22日起

电价政策:一、对居民电采暖用户试行多种计价方式,由用户自主选择

(一)峰谷时段计价方式。“煤改电”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执行独立的电采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实行单表计量、单独计价。谷时段由现行10个小时延长至12个小时,峰时段由现行14个小时缩短为12个小时。电采吸用电与生活用电未实行分表计量的,扣除谷段实际用电量后(每月扣除上限2600千瓦时),剩余电量继续执行现行居民阶梯电价;其他用户仍按我省一般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执行。

(二)用电量计价方式。电采吸用电实行单表计量,并由供 电部门抄表到户的“煤改电“居民用户,试行按用电量计价的电 价政策,由用户向当地供电部门申请执行。采暖期内电采暖用电 不区分峰谷时段、不执行阶梯电价,按月抄表计量,单独计价,月用电量在2600千瓦时以内的,用电价格0.2862元/千瓦时,超出部分用电价格按0.507元/千瓦时执行。具备条件的居民合表用户可参照上述条件执行,由各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当地供电部门组织实施。

【陕西】
出台文件:《陕西调整居民生活用电峰谷时段划分》

发布单位:陕西省物价局

执行时间:2018.9.1

电价政策:陕西省居民生活用电峰段由原来的每日8:00时至22:00时调整为每日8:00时至20:00时,峰段时间缩短2小时,加价标准仍维持原水平每千瓦时0.05元;居民生活用电谷段由原来的每日22:00时至次日8:00时调整为每日20:00时至次日8:00时,谷段时间延长2小时,降价标准维持原水平每千瓦时0.2元。陕西省居民生活用电峰谷时段调整较好地适应群众生活用电习惯,引导鼓励居民用户参与电力移峰填谷,满足居民电采暖、电储能等个性化用电需求,充分利用谷段低电价政策支持“煤改电”工作深入推进。

【辽宁】
出台文件:关于对居民电采暖用户试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

发布单位:辽宁省物价局

执行时间:2018年1月17日起

电价政策:居民电采暖用户每年从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采暖电量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不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年内其他月份电量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在时段划分上,峰段为7:00至21:00;谷段为21:00至次日7:00。分时电价标准为“一户一表”的居民电采暖用户在现行居民生活电价基础上,峰时段上调0.02元/千瓦时,谷时段下调0.10元/千瓦时;原执行合表用户电价的居民电采暖用户谷段到户电价为 0.40元/千瓦时,峰段到户电价为0.52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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